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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以,明訂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所稱「法令」、「公職」與「業務」之認定標準,又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次函釋未合部分,自108年11月25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銓敘部函以,明訂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所稱「法令」、「公職」與「業務」之認定標準,又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次函釋未合部分,自108年11月25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
(新北市政府108.12.13新北府人考字第10823640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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