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補助規定」,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4條規定及勞動部相關函釋略以,職安法適用於各業,教育業(含國民中小學)亦屬其適用範圍。為使相關規範於學校場域得以具體落實及維護本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員工之健康權益,爰訂定旨揭健康檢查補助規定。
(2)補助對象:
A.本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編制內教職員工、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
B.於現職學校任職服務滿6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及依中央法規或補助款及其他經費進用之人員。
(3)補助次數:
A.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B.40歲至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C.65歲以上者,每1年檢查1次。
(4)補助額度:每人每次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200元
(5)檢查方式:
A.受檢人得自行選擇下列合格機構實施健康檢查。
(a)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
(b)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認證之診所。
(c)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d)未於前述合格醫療機構檢查者,不予補助。
B.辦理一般健康檢查時,依檢查機構排定期間,覈實給予公假一日。公假期間受檢人課務自理。
C.為避免影響課務,受檢人應以寒暑假或無課務時段優先安排健康檢查,避免造成代課安排困擾及影響學生受教權。
(6)檢查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第1項規定,應依附表九及附表十一辦理一般健康檢查項目及紀錄。
(7)檢查紀錄保存: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健康檢查紀錄應交由雇主保存。
(2)補助對象:
A.本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編制內教職員工、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
B.於現職學校任職服務滿6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及依中央法規或補助款及其他經費進用之人員。
(3)補助次數:
A.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B.40歲至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C.65歲以上者,每1年檢查1次。
(4)補助額度:每人每次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200元
(5)檢查方式:
A.受檢人得自行選擇下列合格機構實施健康檢查。
(a)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
(b)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認證之診所。
(c)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d)未於前述合格醫療機構檢查者,不予補助。
B.辦理一般健康檢查時,依檢查機構排定期間,覈實給予公假一日。公假期間受檢人課務自理。
C.為避免影響課務,受檢人應以寒暑假或無課務時段優先安排健康檢查,避免造成代課安排困擾及影響學生受教權。
(6)檢查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第1項規定,應依附表九及附表十一辦理一般健康檢查項目及紀錄。
(7)檢查紀錄保存: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健康檢查紀錄應交由雇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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