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新北市新店國小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5項規定。
二、教師法第14、15及29條。
三、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四、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4月22日新北教安字第1130737627號函。
貳、目的:
鑒於校園霸凌行為對學生人格發展影響甚鉅,對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造成嚴重影響,為符合現行實務所需並強化各級學校推動防制校園霸凌之完整性,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實施對象:學校教職員工生。
肆、執行要項:
一、教育宣導:
(一)研編防制校園霸凌相關議題融入之各類教材、教案,以充實宣導資料。
(二)將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融入學生相關學習領域及教師進修研習課程,並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鼓勵教職員工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學校進行處理程序。
(三)每學期應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意願、知能及處理能力,以利於事件發生時能即時妥處,獲取當事人及家長信任。
(四)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人力,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參與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安全學校之建構。
(五)推動每學期第1週為「友善校園週」,並規劃辦理以「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防制校園霸凌、防制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杜絕復仇式色情及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防治及處理」為主軸的相關系列活動, 並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向學生、家長、教職員工及校長說明校園霸凌防制理念及事件調查處理程序,鼓勵勇於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學校即時因應及調查處理。
(六)學校得善用優秀退休校長、教師及家長會人力,辦理志工招募、防制霸凌知能研習,建立學校及家長聯繫網絡,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其事件之協調處理。
(七)學校得規劃結合商家、愛心商店及校園週邊警察巡邏路線(點),建構安心走廊,共同維護學生校外安全。
(八)教育部設1953反霸凌24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教育局亦設立「1999」及「02-29560885」等2支校園霸凌投訴專線電話,均由專人接聽並立即列管處理。
(九)學校應設置投訴專線及信箱,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遇有投訴事件,應責由專人處置及輔導;並建構防制校園霸凌網頁,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
(十)中等學校及國小(五年級、六年級),應於每年4月辦理乙次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每年10月辦理乙次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測,並追蹤問卷反映個案,詳予輔導。
(十一)教育部每學期辦理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抽測,以隨機抽樣方式,抽測各縣市中等學校及國小(五年級、六年級)10分之1學校,30班以下學校每年級抽測1班;31班至60班學校每年級抽測2班;61班以上學校每年級抽測3班。
二、發現處置:
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附件1)處理流程(附件2)辦理。
三、組織編成:
學校成立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簡稱防制委員會)(附件3),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審議、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由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負責。
防制委員會應設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一年為原則,成員應包括召集人(校長或副校長)、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二人、家長代表、外聘學者專家、高級中等學校,並應包括學生代表。
伍、經費:由本校年度預算及教育局編列申請專案經費,酌予補助案件處遇需求經費,以落實推動本計畫。
陸、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辦理,並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5項規定。
二、教師法第14、15及29條。
三、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四、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4月22日新北教安字第1130737627號函。
貳、目的:
鑒於校園霸凌行為對學生人格發展影響甚鉅,對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造成嚴重影響,為符合現行實務所需並強化各級學校推動防制校園霸凌之完整性,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實施對象:學校教職員工生。
肆、執行要項:
一、教育宣導:
(一)研編防制校園霸凌相關議題融入之各類教材、教案,以充實宣導資料。
(二)將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融入學生相關學習領域及教師進修研習課程,並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鼓勵教職員工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學校進行處理程序。
(三)每學期應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意願、知能及處理能力,以利於事件發生時能即時妥處,獲取當事人及家長信任。
(四)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人力,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參與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安全學校之建構。
(五)推動每學期第1週為「友善校園週」,並規劃辦理以「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防制校園霸凌、防制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杜絕復仇式色情及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防治及處理」為主軸的相關系列活動, 並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向學生、家長、教職員工及校長說明校園霸凌防制理念及事件調查處理程序,鼓勵勇於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學校即時因應及調查處理。
(六)學校得善用優秀退休校長、教師及家長會人力,辦理志工招募、防制霸凌知能研習,建立學校及家長聯繫網絡,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其事件之協調處理。
(七)學校得規劃結合商家、愛心商店及校園週邊警察巡邏路線(點),建構安心走廊,共同維護學生校外安全。
(八)教育部設1953反霸凌24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教育局亦設立「1999」及「02-29560885」等2支校園霸凌投訴專線電話,均由專人接聽並立即列管處理。
(九)學校應設置投訴專線及信箱,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遇有投訴事件,應責由專人處置及輔導;並建構防制校園霸凌網頁,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
(十)中等學校及國小(五年級、六年級),應於每年4月辦理乙次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每年10月辦理乙次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測,並追蹤問卷反映個案,詳予輔導。
(十一)教育部每學期辦理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抽測,以隨機抽樣方式,抽測各縣市中等學校及國小(五年級、六年級)10分之1學校,30班以下學校每年級抽測1班;31班至60班學校每年級抽測2班;61班以上學校每年級抽測3班。
二、發現處置:
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附件1)處理流程(附件2)辦理。
三、組織編成:
學校成立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簡稱防制委員會)(附件3),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審議、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由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負責。
防制委員會應設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一年為原則,成員應包括召集人(校長或副校長)、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二人、家長代表、外聘學者專家、高級中等學校,並應包括學生代表。
伍、經費:由本校年度預算及教育局編列申請專案經費,酌予補助案件處遇需求經費,以落實推動本計畫。
陸、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辦理,並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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