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北市幼兒教育資源網公告--新北市公私立學校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轉知新北市幼兒教育資源網【公告】
新北市公私立學校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_2016年8月修訂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遏止腸病毒蔓延,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機制。
(二)停課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停課決定之程序。
(五)復課之程序。
三、新北市政府所屬公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幼兒園於發現學童或幼生(以下稱兒童)有任一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通報及處理機制應依下列措施辦理:
(一)立即通知當事兒童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且為防範兒童群聚傳染擴大流行,經診斷為腸病毒(含疑似),應嚴格要求生病兒童立即請假一星期。
(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完成通報。
(三)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至新北市學校疑似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通報。
(四)應進行全面環境清潔及消毒工作,加強兒童個人衛生教育,並分發衛教單張,以利提醒家長。
(五)加強腸病毒感染案例之追蹤管理。
(六)幼兒園一星期內同一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有二名以上幼生感染腸病毒(含疑似),將由衛生所派員至幼兒園督導園方落實腸病毒防治措施,至於感染腸病毒(含疑似)之幼生,由家長自行帶至醫療院所辦理檢查與診斷。
四、 停課標準如下:
(一)幼兒園於一星期內同一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有二名以上幼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症、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含疑似),該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依下列規定實施停課措施:
1、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七十一型流行疫情時,停課一星期。
2、幼兒園位於本府衛生局當年度公告之腸病毒高風險區者,停課一星期。
3、經幼兒園會同家長會或召集相關教職員、家長代表、衛生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危機處理小組,取得該班級或該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之半數以上家長同意,始得採取停課措施,應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備。
(二)國小:一星期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學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症、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含疑似)時,經學校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召集學校相關教職員、家長、衛生專業人員及相關人員研議有效措施,原則無需停課,惟為避免疫情蔓延,決定停課時,應報本局核備。
(三)國中以上學校:無需停課,以衛教宣導及環境消毒為主要處理措施。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腸病毒高風險區,指當年度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判定曾檢出腸病毒七十一型或曾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之區。
幼兒園無法立即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實施停課措施時,應先將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症、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含疑似)感染之幼生與其他幼生區隔。
五、高風險區之幼兒園內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之停課,經園方完成各項通報後,由本局依高風險區停課標準決定之。
六、學校及幼兒園停課原因消失時,應即恢復上課;學校經危機處理小組決議停課時,學校應同時研議補課措施。
七、學校或幼兒園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或冬、夏令營等活動準用本規定。
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準用本規定第三點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
新北市公私立學校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_2016年8月修訂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遏止腸病毒蔓延,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機制。
(二)停課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停課決定之程序。
(五)復課之程序。
三、新北市政府所屬公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幼兒園於發現學童或幼生(以下稱兒童)有任一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通報及處理機制應依下列措施辦理:
(一)立即通知當事兒童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且為防範兒童群聚傳染擴大流行,經診斷為腸病毒(含疑似),應嚴格要求生病兒童立即請假一星期。
(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完成通報。
(三)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至新北市學校疑似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通報。
(四)應進行全面環境清潔及消毒工作,加強兒童個人衛生教育,並分發衛教單張,以利提醒家長。
(五)加強腸病毒感染案例之追蹤管理。
(六)幼兒園一星期內同一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有二名以上幼生感染腸病毒(含疑似),將由衛生所派員至幼兒園督導園方落實腸病毒防治措施,至於感染腸病毒(含疑似)之幼生,由家長自行帶至醫療院所辦理檢查與診斷。
四、 停課標準如下:
(一)幼兒園於一星期內同一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有二名以上幼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症、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含疑似),該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依下列規定實施停課措施:
1、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七十一型流行疫情時,停課一星期。
2、幼兒園位於本府衛生局當年度公告之腸病毒高風險區者,停課一星期。
3、經幼兒園會同家長會或召集相關教職員、家長代表、衛生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危機處理小組,取得該班級或該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之半數以上家長同意,始得採取停課措施,應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備。
(二)國小:一星期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學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症、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含疑似)時,經學校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召集學校相關教職員、家長、衛生專業人員及相關人員研議有效措施,原則無需停課,惟為避免疫情蔓延,決定停課時,應報本局核備。
(三)國中以上學校:無需停課,以衛教宣導及環境消毒為主要處理措施。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腸病毒高風險區,指當年度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判定曾檢出腸病毒七十一型或曾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之區。
幼兒園無法立即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實施停課措施時,應先將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症、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含疑似)感染之幼生與其他幼生區隔。
五、高風險區之幼兒園內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之停課,經園方完成各項通報後,由本局依高風險區停課標準決定之。
六、學校及幼兒園停課原因消失時,應即恢復上課;學校經危機處理小組決議停課時,學校應同時研議補課措施。
七、學校或幼兒園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或冬、夏令營等活動準用本規定。
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準用本規定第三點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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