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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請防疫隔離假。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9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9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新北市政府1100917新北府人考字第1101784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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