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宣導】115年地方公職人員九合一選舉反賄選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及政治獻金宣導
115年地方公職人員九合一選舉反賄選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宣導
【反賄選】
1.「115年地方公職人員九合一選舉」訂於115年11月28日( 星期六) 舉行,選舉類別涵蓋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及原住民自治區區長、區民代表等9項選舉。請恪遵「反賄選」觀念,拒絕賄選、勇於檢舉賄選,共同維護乾淨選風。為維護選舉公平、公正與清廉,請全民共同防制賄選及不法行為。請全民共同監督,法務部檢舉電話:0800-024099(按4)
2.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將可能涉及賄選罪嫌。
3.【反賄選宣導:認識合法的競選小物】:看內容:是以介紹候選人為主的文宣或小物。看價值:單一宣傳品價值在30元(含)以下。看種類:物品依一般社會觀念不足以動搖投票意願,就屬於合法的宣傳行為,如常見的原子筆、面紙包、鑰匙圈、便帽都等。但如果是現金、禮券、提貨單,不論價值多少,都可能涉嫌賄選!
【行政中立】
為避免長官及同仁不諳法規,致生違反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而受懲處之可能,請務必嚴守行政中立:
1.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2.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3.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按:不論上下班時間)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例如:學校不得於校舍或利用聯絡簿、親師溝通群組等行政資源張貼、散發政黨或公職候選人相關之活動宣傳資訊)。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亦不得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政治獻金】
1.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捐贈上限為10萬元(不同候選人合計最高30萬元);營利事業上限為100萬元。違規收受外資或逾期未申報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或刑責,詳情可參考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
2.為應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於選舉期間因違法捐贈政治獻金而遭裁罰,監察院特建置「115年-政治獻金宣導主題網」(網址:https://sites.google.com/view/2026-election-tw )及編製旨揭文宣,供民眾及相關營利事業機構查閱參考。
【反賄選】
1.「115年地方公職人員九合一選舉」訂於115年11月28日( 星期六) 舉行,選舉類別涵蓋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及原住民自治區區長、區民代表等9項選舉。請恪遵「反賄選」觀念,拒絕賄選、勇於檢舉賄選,共同維護乾淨選風。為維護選舉公平、公正與清廉,請全民共同防制賄選及不法行為。請全民共同監督,法務部檢舉電話:0800-024099(按4)
2.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將可能涉及賄選罪嫌。
3.【反賄選宣導:認識合法的競選小物】:看內容:是以介紹候選人為主的文宣或小物。看價值:單一宣傳品價值在30元(含)以下。看種類:物品依一般社會觀念不足以動搖投票意願,就屬於合法的宣傳行為,如常見的原子筆、面紙包、鑰匙圈、便帽都等。但如果是現金、禮券、提貨單,不論價值多少,都可能涉嫌賄選!
【行政中立】
為避免長官及同仁不諳法規,致生違反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而受懲處之可能,請務必嚴守行政中立:
1.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2.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3.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按:不論上下班時間)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例如:學校不得於校舍或利用聯絡簿、親師溝通群組等行政資源張貼、散發政黨或公職候選人相關之活動宣傳資訊)。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亦不得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政治獻金】
1.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捐贈上限為10萬元(不同候選人合計最高30萬元);營利事業上限為100萬元。違規收受外資或逾期未申報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或刑責,詳情可參考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
2.為應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於選舉期間因違法捐贈政治獻金而遭裁罰,監察院特建置「115年-政治獻金宣導主題網」(網址:https://sites.google.com/view/2026-election-tw )及編製旨揭文宣,供民眾及相關營利事業機構查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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