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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書函有關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事項,請應嚴守行政中立相關規定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

三、原函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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