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檢送本市訂定「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總說明(附件1)、條文(附件2)及逐條說明(附件3),並自114年6月4日生效,請查照。
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4日院臺教字第1141022946號函及本府114年6月4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41019263號令(附件4)辦理。
依據旨揭標準第4條,特教教師除教學節數外,應提供學生支持服務、執行促進融合教育及鑑定安置評估事務相關工作。
倘有本標準第7條情形,得依規定辦理減授節數並報本局核定,另特教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或協助校務,其任務為服務學校所有學生,故減授節數比照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4日院臺教字第1141022946號函及本府114年6月4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41019263號令(附件4)辦理。
依據旨揭標準第4條,特教教師除教學節數外,應提供學生支持服務、執行促進融合教育及鑑定安置評估事務相關工作。
倘有本標準第7條情形,得依規定辦理減授節數並報本局核定,另特教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或協助校務,其任務為服務學校所有學生,故減授節數比照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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