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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以,公務員服務法業經總統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號令修正公布。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員服務法業經總統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號令修正公布,請查照並依說明段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7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4688601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修正條文已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除服務法第12條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111年6月24日)。
三、為使本府所屬各類人員均能遵守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等相關規定,避免同仁因未諳法令而觸法,爰配合服務法修正「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具結書」及「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非正式公務人員(不含約聘僱人員)具結書」,請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於新進人員就(到)職時填具,現職人員部分則每2年定期調查,自行檢視(具結)有無違反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等情事。
四、檢附服務法修正後條文、「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具結書」及「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非正式公務人員(不含約聘僱人員)具結書」各1份。
(新北市政府111.7.19新北府人考字第1111304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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