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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業經行政院於111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主旨:行政院函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業經該院於111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新北市政府111.7.18新北府人考字第1111339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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