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請查照並加強宣導及嚴加考核。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6月22日總處培字第111302703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新北市政府1110624新北府人考字第1111172268號)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6月22日總處培字第111302703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新北市政府1110624新北府人考字第1111172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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