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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一案

主旨: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11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990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10215新北教人字第1110231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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