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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主旨:函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9年12月29日新北府政一字第1092520489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函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各1份(如附件)。
(新北市政府109.1.4新北教政字第10925608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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