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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及第5點,並自109年12月22日起生效

主旨: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及第5點,並自109年12月22日起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行政院109年1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480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新北市政府109.12.28新北府人考字第1092512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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